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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
(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
(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
(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第七条代理服务中心配备审计员、出纳员和按照每10个村配备一名记账员的标准配备记账员;审计员、出纳员、记账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村级设报账员(村会计),负责凭证的收集、整理、传递、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等事项。
第八条代理服务中心分村设账、分村核算。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自愿和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与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与财务账目委托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代理服务协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搞好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收入、支出的核算,及时向委托代理中心报账记账;
(四)定期公开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向代理服务中心报送集体“三资”变动的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七)听取村民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三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备用金制度。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人口多少及收支规模,核定备用金数额。原则上2000人以下的村每月不超过20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每月不超过5000元。备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报账或报销。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设立明细账户,分村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补助资金,征地补偿费,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各项收入,都要纳入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收入实现后5个工作日内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五条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后,由代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入账。
手续不全的,不得入账。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控制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办公用品,须取得正式票据并附详细清单。
取消村组招待费。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招待的,须经乡镇领导批准就餐,应列出就餐人员姓名、职务、所在单位、事项,不得安排烟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本乡镇范围内无出差补助。市内参加培训、会议、办理公务等尽量当天返回,每人每天生活补助费50元,交通费、住宿费依据发票据实报销;召集单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费的,村里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市外出差,按照菏区财字〔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内部成员之间的往来结算事项,统一按规定使用省农业厅监制的“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
第十八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定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不得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确需举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对擅自举债或擅自确定借款利率的,由责任人负责全额清偿。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代理服务中心保管的各村会计档案三年后交各村管理,由各村继续保存至规定的会计资料保管年限。
第二十条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方案经村民代表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束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资源登记簿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等。
第二十三条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承包、租赁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民主监督,保证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开制度。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应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各项补贴资金等应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扶贫救济、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全程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制度。坚持账前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依据《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施审计。
审计工作应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镇经管站、财政所、民政办、审计所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及问题及时通报,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八条镇党委、政府,每年通过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民理财小组意见及专项核查等形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评价,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罢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村“两委”班子成员受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的,镇党委政府将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工资。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