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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推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伟大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两个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重要抓手。要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基于我党在中国政治格局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必须切实抓好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根本上讲,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靠制度规范,坚持彰显制度公平正义的要求。要认真对待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科学合理、协调一致的内部组织规范和外部法律规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两点论”。要认真对待党员正当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认真对待党员中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论”。
一、认真对待国家法律规范
从规范理论角度讲,一般认为,规范概念以制度化的程度为标准,从而获得了类型化和等级化的直观性。社会规范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类型或等级,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规范体系架构。法律、道德、宗教等通常被视为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只是不同的时期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法律是社会规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一种高度制度化了的社会规范,是最成熟、最适应复杂的现代社会需求的一种国家规范形态。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国家有组织的确认和保障,并形成一套构成要件明确、可启动个案追责、可操作性强、内在协调、科学理性的运行机制,特别适合于社会公共事业,是国家治理、行政管理、社会控制的第一选项。自近代以来,法律日益发展成为社会控制的最主要手段。遵循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是现代政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
全面从严治党的外部行为规范即国家法律。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党的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组织和成员都在国家法律之下,受法律的约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党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成为法律之外的特权者。党员干部一切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行为,最终都将涣散党的组织、败坏党的形象、损害党的权威,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历次惨痛的历史教训,无一不笼罩着特权大于法律的阴影。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更不能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玩弄、践踏法治。全党必须学会、习惯并擅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修课,也是坚持规范主义进路的关键所在。
从宏观上讲,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党同志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奉行法治主义。一是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三是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有关部门要依法坚决查处违法用权、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行为。从具体环节而言,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着眼于提高每一个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规范、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成事办好事,作为考察、选任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对待党内法规
进入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传统社会“国家——个人”二元结构不同,当今主流社会已形成“国家——组织——个人”的三元结构。与此相对应,社会规范结构则呈现为“法律——组织规范——道德”,这就是社会规范的“三元模式”。各类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官方意志和活动。社会组织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综合法律、道德、纪律等要求,制定出台自己的“组织规范”,并强制适用于其所属成员。社会组织及其“组织规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是现代多元化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尤其是政治性组织及其“组织规范”,因其与现代政党政治和国家法治的重要关联而为世人瞩目。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组织规范”与法律的相似度越来越高。对法律进行模仿和取代,是“组织规范”增强自身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需要,也是“组织规范”日益成熟的结果。针对这些情况,因势利导地、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规范”的积极作用,激发其正能量便成为必然要求。运用“组织规范”将一些比较重要的道德伦理、纪律规矩等要求明确规定下来,予以成文化、明确化、具体化和强制化,使其成为该组织的正式制度。组织规范化了的道德、纪律等内容和要求更加明确具体,行为模式更加清晰可辨,更具可操作性,极大地方便了内部成员的理解、遵守和执行。除了依赖组织成员的主体性认同和自觉遵守外,“组织规范”又多了一层组织纪律的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硬化”了组织内部规范的刚性,成为其有效实施的强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部组织规范。党内法规不同于其他社会性组织规范之处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在于它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政治组织——执政党的内部组织规范,势必与国家正式法发生紧密关联。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来管党治党。从目前的党内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发展趋向来看,执政党力图用一种规范主义方法来建构这些内部规范,从而使它们与国家法的正式规范越来越趋向于相似。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依靠执政党的内部组织规范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合理化,建构规范主义的党内制度和党内秩序。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优化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突出强调党内法规应当具备必要的规范要素;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等规范性作业。
当然,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也要高度重视、注意消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紧张关系。概括而言之,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冲突,应以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相冲突为基本原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解释,应以高度耦合的制度化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综合学界目前的研究,要实现二者之间的规范衔接,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大幅度提升党内法规制度供给水平,改善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之不足。二是发挥国家法的基础性、主导性、权威性作用。规范主义的制度衔接,需要从国家法向党内法规注入规范性的法治框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及严谨明晰的法律概念。三是从现代法律理性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规范衔接尤其需要获得正当程序规则的支持。党内组织规范必须“上档次”、“上层次”,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三、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关系和权—责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论”,是认真对待党员正当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认真对待党员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全体党员的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关系,厘清党员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加大专业化教育培训力度,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组织规范和法律规范分别赋予其的权利义务和权-责内容,培养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其维护自身、集体和国家合法权益的能力。
认真对待党员正当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全面从严治党规范主义进路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全党、对每一个党员高度负责的体现。首先,对于任何一名党员而言,无论其职务高低,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其次,必须全面强化党内法规这种内部组织规范所赋予的、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观念,使其入脑入心。第三,必须直面党和国家制度建设上的问题,积极行使公民和党员的基本权利,自觉维护自身合法而正当的权益,以实际行动促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内部组织规范并不总是对法律与道德起促进和推动作用的,有时也会规避、甚至抵触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对法律与道德的规避、抵制和消解作用,每一个党员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并自觉运用法律和党章所赋予的正当而合法的权利,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认真对待党员中的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的问题。目前,我党虽然对腐败分子采取了高压打击政策,一批大老虎级别的腐败分子甚至也纷纷被绳之于法,但反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错综复杂,任务依然艰巨,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党员领导干部占据着大量的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理应承当更大的责任。因此,全面从严治党,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权-责关系。最根本的出路是要依靠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国家预防和反腐败法律体系和党规体系。要用规范主义的路径,实现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最终目标。规范和明晰党员领导干部的责-权关系,坚持彰显制度公平与正义的规范主义进路,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