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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党员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加快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1.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2.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3.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4.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5.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6.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7.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8.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五条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