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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学习、工作、议事以及其他活动的综合阵地,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使其成为党员活动中心、村级事务中心、群众文体活动中心和科技致富信息中心。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达到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功能配套,设施齐全,格局划分明晰,要具备办公室、会议室、党员活动室、电教室等功能,同时要做到“一室多用”。
第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门口悬挂村“两委”的标牌。
第六条活动场所设置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栏,同时设置科普宣传栏和信息公布栏。三栏要在活动场所醒目位置单独设置,做到美观实用,方便群众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党务村务和有关科普知识。
第七条活动场所内部配置办公桌椅、办公用品、资料柜以及电脑、电视机、影碟机等远程教育设备。
第八条办公室、活动室、会议室、电教室要有门牌,内部有壁挂式党旗、规范的制度、荣誉奖牌等。
第九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经常性教育、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村级事务中心。村“两委”成员实行轮流坐班工作制,负责接待群众和处理日常工作。在活动场所内定期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类会议,认真落实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
第十一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信息培训中心。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和电教设备,对群众进行科技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努力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
第十二条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文体活动中心。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表演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村可以在不影响活动场所正常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开展既方便群众,又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多种经营活动。但严禁在活动场所内进行聚众赌博等不文明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由县财政局统一进行管理,村集体拥有使用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私自买卖、租赁、挪用、侵占。
第十六条乡镇、村要明确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确保活动场所的及时管护和正常使用,确保活动场所各种财产不受损失。对因责任不到位造成财产损毁的,应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进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在乡镇党委的监督下进行,移交程序要规范,移交手续要健全。
第十八条各乡镇党委每年要对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集中检查一次,区财政局每年核查一次,报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要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镇党建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创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好”村党支部和“五个好”乡镇党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指示和决定。
2、积极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根据县、乡镇的总体工作思路,因村制宜地找准一条符合本村实际的经济发展思路,加快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3、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注重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与培养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村级配套组织的领导。
4、建好村务公开栏,定期分项公开村务;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小组,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
5、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创建“五好村党支部”、“文明村”、“五星级文明户”等活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好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搞好村风、民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研究及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