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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三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