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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汇报

时间:2024-01-16 13:44:01|浏览次数:|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和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主动监测掌握本辖区食源性疾病地区和人群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为研究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规律、疾病负担、制定防控策略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1.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2.开展食品放射性物质污染监测。根据《2020年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对有铀(钍)矿山、核设施周围食品放射性本底进行监测,监测样品种类:蔬菜、粮食、茶叶、奶粉、家畜家禽肉类等类。。

三、监测方法

具体检验方法及要求参见《2020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详见附件1)。

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辖区内可疑聚集性病例进行调查,并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填写可疑聚集性事件处置意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详见附件2)。

我县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承担我县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地方技术机构采取网络直报方式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辐所。县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州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优先采集本地产样品,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监测任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并应当对本单位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督导检查。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县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五)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