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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17 14:44:02|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县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范围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投入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不断营造浓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销售和违法燃放行为,并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负责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管理。

(五)全县禁止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等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