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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2-04-23 18:10:04|浏览次数:|

今年年初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公报就有要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是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制度遵循,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掌握修订后的问责条例意义重大。我通过把新问责条例逐条地学习,再对照新旧《条例》的变化,总结出七条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

一、问责不只是纪委的事

《条例》细化了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问责的主体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其中还规定: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为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能监督,把关口前移并层层压实各自管党治党‘责任田’提出了问责要求。

二、领导干部出问题再不能由下级代过

《条例》更加明确问责对象,责任划分更加明晰。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责任划分方面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出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其中,还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避免了在实际工作中问下级责任、直接责任多,问上级责任、领导责任少的问题。

三、问责情形更加明晰,问责靶向更加精准

《条例》对问责情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具体丰富,将原2016年《条例》6大类问责情形补充细化为11大类,使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得方方面面,特别对维护群众利益不力等问责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新增的每一种新情形都是从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犯的错误后的教训里总结出来的,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通过对问责情形的细化,进一步压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问责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效避免无从问责、表面问责、问责不力等问题。

四、具体解答“如何问责?”,统一问责标准

《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流程予以全面规范,规定了“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还规定“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通过规范问责程序,也把问责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为实现精准问责,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慎重问责提供了遵循,体现了问责的严肃性。《条例》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的表述,增加“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条例还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从法规顶层统一了问责标准。

五、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问责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规定了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恰当问责。《条例》增加了不予问责、免予问责的四种情况,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原则落到实处。“对失职失责的如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更加体现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规定了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三种情形,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管党治党原则,让干部真切感受到党组织随时在身边、监督永远在眼前。

六、强化问责的执行,发挥“警醒一片”作用

《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并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防止问责决定执行打白条”“打折扣”或存在“秘而不宣”,或仅在小范围或部分内容宣布等做法,这些问题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次《条例》修订对问责决定执行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责任贯穿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包括要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所在党组织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同时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需要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情况等规定,充分发挥了“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

七、注重结果运用,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

过去被问责的同志会背上思想包袱,甚至一蹶不振,抬不起头,被问责将严重影响其政治前途。《条例》增加了“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的规定,对有过失误的同志再也不会被“一棒子打死”。条例对问责处理有错的情况还设置了“避险通道”,即如果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还规定“出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纠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也要被严肃追究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好干部,对每一名干部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

八、小结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准把握问责的内容、方式、对象、尺度,强化“你不问责,将被问责”的意识,在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的职责时,既做到坚持原则、程序规范、处理恰当、注重效果的同时又加强细节留痕和过程管控,切实推进从严管党、治党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