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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四篇】

时间:2022-04-25 08:50:06|浏览次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4篇

【篇一】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扎实有效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建立起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大会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健康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区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医疗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7年,自治区、地(州、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重点指导、政策倾斜,非试点地区参照本方案同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巴州和克拉玛依市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确定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市为自治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其他地(州、市)至少设1个市(县)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2017年底,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养老服务体系高度融合,充分彰显医养结合产业效能。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建立完善医养结合工作长效机制,打造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医养结合健康服务新模式,逐步构建起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相关委办、厅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各地也要建立本级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家层面医养结合

1.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7〕164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工作要求,开展家庭医生团队为老年人签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家庭医生APP签约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签约,为老年人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康档案,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2017年实现家庭医生与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实现家庭医生与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比例达到70%以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2.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在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包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WS/T484-2015)和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针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设计出针对健康老人、失能老人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民族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范个性化签约服务包中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3.做好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原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试点地(州、市)要制定具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实施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着力促进社区层面医养结合

1.强化基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社区服务功能。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融为一体,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功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快捷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服务,并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标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在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农村养老院、社区养老机构设置服务站点或签约服务,由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关于自治区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7号),形成初诊在社区、急重病人转诊到协议医院、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通过“绿色转诊通道”转入三级医疗机构,康复期再转入基层医养结合机构或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分级诊疗健康养老模式。

(三)全面提升机构层面医养结合

1.推进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失能老人护理型养老机构,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要求,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民族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100张床位以下的失能老人护理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不具备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条件的要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及时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

2.开展养医联合体建设。养老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成立养医联合体,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医疗服务运行机制。

3.加强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及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床位,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护理床位补助,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到2020年,试点地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民族医院)均设立老年病科并开设老年病区,为慢性病老年人、疾病治疗期和病后恢复期老年患者提供专业化医疗护理康复服务,非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老年病科及老年护理床位。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安宁疗护为核心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满足失能老人需求。

2.增加健康养老服务供给。落实《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新民发〔2017〕61号)有关工作要求,盘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村(居)民委员会闲置用房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就医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

3.发展中医民族医药特色养老机构,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诊室。推动中医民族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民族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院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创新老年人中医民族医药特色管理,研究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民族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开展中医民族医“治未病”工程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居民提供中医民族医康复护理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疗保健服务。

4.发展健康养老示范基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有关工作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集居住、疗养、康复、保健、托幼、文化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养老综合服务社区(养老社区),为老年人提供集候鸟休闲、中医民族医养生、医疗护理、康体保健、老年教育、生活照料为一体的高质量的健康养老综合体。

(五)开展智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

充分利用现有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家庭医生与上级医院的支持互动平台,通过远程会诊、在线咨询、预约转诊等,实现家庭医生及时获得上级专家的技术支持。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鼓励推广使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网络平台,签约居民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智能家庭医生服务平台(APP)与家庭医生管理端(APP)进行实时对接服务,居民可通过定位找到离自己最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家庭医生团队,在线享受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为居家和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保障。

(六)安排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医发〔2015〕79号)规定,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不设任何条件限制,引导、鼓励和支持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每月至少在医养结合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一天服务,累计服务时间可折合为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并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竞进职称考核之一。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对到医养结合机构轮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给予倾斜。

(七)加强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7〕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7〕68号)要求,整合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统筹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依托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含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医养结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3-5所自治区养老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

(八)建立医疗健康发展基金,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在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试点项目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重点投入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建立自治区医疗健康发展基金,各级政府可通过预算安排,与金融、保险等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医疗健康发展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健康养老产业,加大金融、保险和福彩公益金投入医养老结合领域的力度。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积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九)加强数据监测

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送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组织领导及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实际制定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

(二)简化审批程序

按照“放管服”的原则,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申请开办养老机构,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根据各自职责优先办理审核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按照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进行受理和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在符合医疗管理、服务等条件的基础上,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三)落实优惠政策

试点地人民政府要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各项政策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发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试点地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四)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0号)要求,到2020年,国家级、自治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州、市)全部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五)强化考核督导

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全国医养结合监测数据信息平台,根据国家医养结合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各地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效经验进行推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篇二】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

医政科工作流程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工作流程

  1、向医政科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2、医政科工作人员受理;

  3、医政科工作人员审核基本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及审核情况交医政科长,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4、医政科科长审核,对设置人资格、技术、组织实地查看设置地点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5、分管局长审批(设置医院的,由局办公会讨论决定);

  6、局长审批

  7、批准设置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的,作出不批准的答复。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能承担医疗风险的相关证明;

  5、共同、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建筑设计平面图;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原件交验或须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原件交验或加盖公章)。

  8、个人在城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1)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审核,附签名字样);

  (2)《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师职称证明;

  (4)由曾经任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任职履历证明》;

  (5)经市个体医生开业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个人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须提交: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由曾经任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任职履历证明》; 

  (3)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审核,附签名字样);

  (4)经市个体医生开业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

  9、离退休人员(70岁内)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证明。

  10、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室、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熟悉并能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内容,认真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正确和遗漏,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把关,不徇私舞弊。

  (四)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

  (一)工作流程

  1、提交《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书》;

  2、医政科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

  3、审核合格的,由医政科工作人员予以登记,并由医政科科长附登记审核意见。

  4、交分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

  5、缴纳登记注册费用

  6、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需要提供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签字表;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8、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1、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熟悉并能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内容,认真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正确和遗漏。

  2、责任人负责审核登记如下事项:

  (1)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所有制形式;(3)注册资金(资本);(4)服务方式;(5)诊疗科目;(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7)服务对象;(8)职工人数;(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10)机构性质(营利或者非营利性)。

  (四)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三、医疗机构校验

  (一)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卫生局医政科提交校验申请。(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2、医政科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校验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缴纳校验费;

  4、医政科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至申请单位评审医疗机构运行情况;

  5、根据评审情况办理校验手续。

  6、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4)经登记机关调查医德医风综合评价不合格的;(5)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6)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

  4、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认真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正确和遗漏,评审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坚持原则,严格校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医师执业注册

  (一)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向卫生局医政科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2、医政科工作人员受理

  3、医政科工作人员审核

  4、科长审批

  5、工作人员制证

(二)需要提供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二级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书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认真严格查验资格证书,坚持执业医师注册原则,准确注册执业科目,制作医师执业证书。

  (四)办理时限

  30天

  五、护士执业注册

  (一)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向卫生局医政科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注册费用;

  2、医政科工作人员受理;

  3、医政科工作人员审核;

  4、科长审批;

  5、医政科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6、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取回完成注册后的相关材料和证书,通知注册人员领取材料和证书。

  (二)需要提供材料

  1、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首次注册须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免考者不须提交);

  (3).毕业证书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二级医院出示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2、再次注册者提供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4)继续教育学分证书。

 (三)受理人和相关责任

  受理责任人为医政科相关人员,主要责任为认真严格查验资格证书,坚持执业护士注册原则。

  (四)办理时限

  本局再次注册30天内。

 

  另注:护士变更注册

  (一)工作流程

  1、入省变更流程

  (1)审核: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拟执业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然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领取《外省护士执业证书注销证明单》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销:申请人到原发证和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3).办理新证:

  (4).注册:申请人材料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办理,之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2、省内变更流程:

  (1)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和身份证到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原注册机关加盖公章并注销注册记录;

  (2)卫生局医政科审核

  (3)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出者注销注册记录)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入省变更者:(1)《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验原件);(2)身份证(验原件);(3)毕业证书(验原件);(老人老办法提交1994年1月1日前护士系列职称证书原件);(4)拟执业机构聘用合同(复印件),(5)《外省护士执业证书注销证明单,(6)《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7)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2、省内变更者:(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验原件);(3)身份证(验原件)

  流程图:拟执业机构 → 原执业机构 → 原注册机关 → 拟注册机关。

【篇三】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

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及实施方案的通知》(x〔x〕57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x〕96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主线,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着力打好基础、提升质量、巩固成果,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方式、药品(耗材)保障供应、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二)总体目标

x年,全面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符合卫生行业特点和体现公立医院自主权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价格体系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全面推开,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办医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慢性病综合防治更加有效。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增幅逐步降低,区域内就诊率达到90%,城市社区就诊率达到15%以上,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到30%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城市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30%,群众就医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到x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形成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改革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立足区情,先行先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已明确的改革任务,加大推进力度,提升改革成效;对指明方向,需要探索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创新医疗、规范医药、健全医保,实行“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使各项改革措施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4.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着力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不断健全长效、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改革运行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兜底线、建机制、可持续”原则,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按照国家和x综合改革部署要求,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县(区)级公立医院因此减少的收入,原则上按照7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20%通过财政定向补助、10%通过公立医院加强内部核算以及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进行补偿。

2.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x采购,切实降低虚高药品和耗材价格,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加快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并将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降低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差价,确保患者有效就医。

3.构建科学合理可持续补偿机制。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保障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改革财政补助方式,按照定向补助要求,将基本支出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合理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金额,并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4.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能,主要负责公立医院编制和人员规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管、法人代表聘任等重大事项。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用人自主权,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提高医院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面提升医院决策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对公立医院监管和绩效评估。完善政府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经济运行和医疗服务等的监管,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单位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经费和院长任免、薪酬挂钩,对服务效率高、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评价高的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个人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公立医院定期将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等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社会公开。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全国和x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制定完善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坚持在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办好1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加强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非公立医院。

(二)着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7.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接能力。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本医疗设备配置条件,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明确社区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构建城市15分钟医疗服务圈。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城乡联动纽带和县域龙头作用,推进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康复回社区。

8.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全面开展签约服务,优先覆盖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制定不同类型的免费服务和有偿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包,增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设立签约服务收费项目和岗位津贴,健全签约服务收费机制和激励机制。x年,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并逐年扩大覆盖面。

9.推进和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鼓励与区内外知名医院、医疗集团开展不同形式联合体的改革探索,逐步向更加紧密的运行模式推进。做强以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龙头的联合体,进一步细化三级和二级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分工,明确功能定位,形成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制定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以二、三级医疗机构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终端的医疗服务联合体,引导患者在基层就近就医。

10.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与综合医院建立固定协助关系,鼓励综合医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中医、康复、儿科等专业科室,共同开设慢性病护理、功能康复等病床,提供检查化验代检代查,开展预约诊疗、日间手术,实现资源共享。落实职称评定“凡晋必下”制度,建立二、三级医院专家下基层坐诊岗位补贴制度,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兼职兼薪,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1.大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明确多点执业原单位与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的执业医师,均有资格多点执业。医师在完成单位核定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劳动时间等情况下申请多点执业,单位应予支持。鼓励公立医院医师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院机构多点执业。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2.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使用占比。二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分别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金额的50%。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完善二、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衔接的用药机制,实行签约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政策,将医保目录内部分非基本药物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引导慢性病等疾病患者到基层就诊。

13.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按照《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x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x〔x〕142号)精神。公立医院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均通过x药品x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强化监督制约,完善配送管理,逐步实行全部药品供应“两票制”,利用药品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供需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采购信息共享,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采购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14.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全面开展临床用药一线监督,重点监控临床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和高价格药品的使用,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金额排序靠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分析通报,促进合理诊疗,保障合理用药。

(四)构建医疗保障新体系

15.完善居民医保合理筹资及分担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稳定前提下,逐步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x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72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16.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制度,按照x市统一安排开展按人头包干预付制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区,切实方便老百姓就医。

17.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疾病救助制度,健全疾病应急救助机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解决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大额医疗费用和非医保费用。

(五)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筑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着力推动x区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转型,提升x区妇幼保健所医疗服务能力。

1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科学设置岗位,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激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活力。探索实行区聘乡用,乡聘村用的用人制度。

20.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重点围绕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率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强化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绩效奖励。落实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和乡镇工作津贴,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收入,激发活力和动力。

21.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医教协同,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对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师,按照规定接受规范化培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岗试点。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绩效管理制度,继续安排培养大专村医,试点推行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稳定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到x年,力争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每万人服务人口都有2名全科医生执业医师。

(六)探索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22.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23.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贡献突出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24.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七)大力实施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

25.创新医疗卫生人才发展。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认真落实国家、x相关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各项规定。加大基层人员激励力度,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稳定骨干人才队伍。培养创新科技团队,打造“三名工程”品牌。到x年,力争1-2个团队入选x科技创新团队、1-2人入选x领军人才、2-3人成为x级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26.创新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依托x、市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创新、技能培训、交流合作等平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学及儿科等学科的跨越发展。做好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工作室、对口协作医疗人才工作站的建设发展。

27.拓展对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京宁、沪宁、闽x生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在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医疗技术、远程医疗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继续选送技术骨干到区内外进修学习,建立点对点的对口支援关系。积极争取国家和x医疗卫生项目和资金,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惠开展诊疗、学术讲座、技术合作,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知名专家服务。

(八)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28.大力实施健康促进行动。建立健康促进的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大力实施妇幼卫生惠民项目,推进出生缺陷三级干预,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强对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实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及健康城市创建,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29.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紧密对接,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提供多样性健康服务。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积极促进医疗、养老、旅游、健身休闲之间的融合,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30.开展慢性病综合管理。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有效预防控制慢性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由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辖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建立“一对一”的签约服务关系,对慢性病患者实施规范治疗、动态监测、健康教育等干预措施,建立高血压、糖尿病干预效果评价机制,实施规范化管理。

3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医疗卫生行风管理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改善服务。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完善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和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九)加快发展社会办医

32.放宽社会办医准入。将社会办医纳入资源配置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土地使用、信贷融资、税收价格、定点医保、财政支持等方面向民营医疗机构倾斜。鼓励举办康复、医养结合、护理院等资源短缺专业机构,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到x年,力争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实际床位数达到1.5张,门诊量和住院量分别达到全区总量的30%以上。

33.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医机构待遇。在人才培养、重点专科建设、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十)切实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34.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托x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区域卫生计生虚拟专网,搭建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虚拟专用平台。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规范远程诊疗、检查检验、用药等服务行为。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医疗建设。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x年9月-10月底前)。完善细化试点方案,动员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明确主要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

(二)深化推进阶段(x年11月-x年12月)。全面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改革任务方面实现突破,形成综合医改试点的初步成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x年-x年)。对辖区综合医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评估,进一步深化提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健全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普遍增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医改工作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根据综合医改试点方案和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各分管领导要切实把医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强化政府推进综合医改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各级财政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转变投入方式,完善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x、市政策及资金支持,切实保障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三)增强部门合力,统筹推进实施。围绕国家、x深化医改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突出政策导向,紧密衔接x医改政策措施,形成叠加效应,统筹推进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的工作合力。

(四)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建立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以通报、约谈、督导等多种形式,做好各项工作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医改政策,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规模开展医改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

【篇四】医防融合试点工作流程

  门诊医助:


  1.主任接诊病人时,协助主任打印检查报告单。


  2.主任处理完病人后,由医助开具化验单、治疗单,处方(由主任签字)。


  3.住院病人应填写病历首页、住院证,带病人交住院押金,然后带病人到住院部交给护士。


  4.门诊手术患者:应开具手术通知单、手术费、麻醉费、灌肠费、化验单等。带病人化验→灌肠→手术。告知术后注意事项,术后患者应20分钟巡视一次(主要观察出血、小便、疼痛等情况)。


  5.复诊患者处理:开具输液处方(单)、红光、熏洗药、换药费→病人换药。如发现异常情况(出血、水肿、愈合延迟等),及时请主任查看。


  住院部医助:


  1.患者入院后,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重大病史)。


  2.做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带到二楼化验室(其间开具化验单,下医嘱,术前准备,手术通知单及手术费、麻醉费)。


  3.检查(全身检查及专科检查),有特殊情况,请示主任、院长,及时书写病历。


  4.患者签手术协议书,对疑难患者协议书上应特别注明。


  5.手术,上台做助手。


  6.术后,向患者交待术后注意事项。


  7.下医嘱,开具处方。


  8.术后24小时嘱病人排大便、熏洗、红光、换药。


  9.病人住院期间,每日至少早晚各查房一次,对重症病人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加强与病人沟通。


  10.及时书写病历,有特殊情况向上级主任汇报。


  11.出院患者:对自动出院患者应先鉴定自动出院申请书,下出院医嘱,开具出院带药,交待出院注意事项。当日完成病历,并由各小组主任审查签字后,交住院部护士长(当日完成合格病历)。


  12.对拒绝检查和治疗的患者,应鉴定拒绝检查及治疗同意书。